一、发生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佛山市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可由任何一方当事人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时,应当提交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的申请书。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委托书交由佛山市医学会组织鉴定并通知申请人。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佛山市医学会组织进行。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双方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
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鉴办可以按有关标准(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鉴定费用。鉴定费用由申请一方当事人先垫付,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双方各付50%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五、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再次鉴定由广东省医学会组织。申请时应当提交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的再次鉴定申请书和首次鉴定结论书复印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