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患方如果发现或怀疑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并对患者造成了人身损害,可以有三种解决途径:一是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二是如果双方协商解决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或协商不成患方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前一种情况可以由双方共同向市级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一种情况患方可单方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三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医疗事故争议民事诉讼。
在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过程中,患方有权要求复印和复制客观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有权要求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对其他病历资料(主观病历资料)或证据的封存和启封;对已死亡的患者,在死因不明,或医患双方对死因有争议时,要按规定及时进行尸检(即死因鉴定)。
患方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已经医学会认定的医疗事故,患方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赔偿项目和标准的规定提出赔偿要求,可以直接与当事医疗机构协商,也可以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处理;法院已经调解或判决的,执行调解或判决的标准。
经医学会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法律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