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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医学科学技术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医学科研的管理工作,推动全市医学科研能力和科研水平的整体提高,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科学技术管理的规定,特制定《佛山市医学科学技术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第二条 设立计划项目的宗旨是支持我市医学卫生工作者积极从事医学卫生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快医学科研人才的培养,促进卫生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三条 计划项目主要是应用研究项目,重点是有助于提高我市重大健康问题和主要疾病预防控制水平的研究、自主创新的技术和有广泛应用前景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的申请与立项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 项目负责人条件:

(一)我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

(二)具备卫生专业技术中级以上职称。

二、申请项目必须是医药卫生领域的应用研究项目,以满足佛山地区广大居民的健康需求为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研究周期和经费预算科学可行。

三、项目申请单位必须具有一定的科研和人才培养条件。

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者要按规定格式实事求是地填写《佛山市医学科学技术研究计划项目任务书》。项目组的成员要求其本人亲笔签名,有合作单位的要求盖合作单位公章。

二、申报材料由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统一上报,不受理个人申报。每年的8月份为受理申报时间,评审工作于当年年底完成并公布结果。

三、申请人在同一年度申报的项目数只限1项。

第七条 评审和立项

一、项目的评审工作由我局委托佛山市医学会组织实施。

二、项目的评审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按照先形式审查,后会议评审的程序进行。

(一)出现以下若干情况之一的,将视为形式审查不合格处理。

1、缺单位公章或合作单位公章;

2、申请书内容填写不齐全或缺页;

3、申报信息与事实不符;

4、缺项目组成员亲笔签名或伪造签名;

5、正文立项依据一栏中未附上主要参考文献。

(二)评审专家将从佛山市医学科技及医学教育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按专业分组评审。

三、立项管理的项目由我局以文件的形式下发,并将任务书返回主管部门和申请单位各1份。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项目的承担单位要为获立项管理的项目建立专项技术档案资料,并由专人负责管理。课题执行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确需转调项目、更换项目负责人或中止研究,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一)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调出、调入单位应根据有利于项目顺利实施的原则进行协商。如调入单位具备保证项目计划实施的条件,可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报告,将项目转至调入单位执行,经调出、调入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市卫生局审批。如调入单位不具备条件,项目负责人可在原所在单位完成项目研究或由原所在单位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是项目组的成员),申报市卫生局审批。如无合适的人选更换,则办理中止手续。

(二)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更换。遇有出国、病休等情况离开单位半年以上或其他情况离岗超过半年的,单位必须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是项目组的成员),申报市卫生局审批。如无合适的人选更换,则办理中止手续。

第九条 项目组要严格按照申请书的各项指标及进度开展研究工作。项目负责人每年年底须填写佛山市医学科学技术研究计划项目阶段性进展报告》(以下简称《进展报告》),报送所在单位单位在检查考核基础上,对《进展报告》实事求是地签署意见,并统一报送市卫生局。

第十条 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为两年,即由立项年度的11至次年1231日。研究工作完成后,要向市卫生局提交结题报告书、研究工作总结及已公开发表的论文(至少需取得论文录用证明)等材料,办理结题手续。

第十一条 因为客观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结题的,应提交报告说明原因和需延期时间(只能延期1次,时间以半年计,最长为1年),由单位加具意见并盖章,报市卫生局批准后生效。在项目延期执行期内,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各级立项的新项目。

第十二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原计划结题或擅自中止研究工作的,我局有权终止项目的研究并取消立项,并且从取消立项之时起连续3年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申报各个层次的科研立项;对管理不规范,按期结题率低于60%的单位,我们将连续3年对该单位通过立项评审的项目数量做出扣减30%的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每年1月份为申请结题、上报《进展报告》和其他各种有关手续的集中办理时间。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71日起实行。之前由我局制定的《佛山市医药卫生科学技术研究计划管理办法》作废。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