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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项名称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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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效力 |
可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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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三款: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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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批条件 |
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范的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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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批需提交的
申请材料 |
1、书面申请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审批表》3、申请人的照片及身份、学历、职称、医师资格证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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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
各区卫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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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批决定机关 |
各区卫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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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批程序 |
1、由申请人所在医疗机构向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审批表》,提交相关资料;2、审批机关对有关材料进行核实审查,并组织相关考核,符合条件的核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条件不符者,书面通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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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审批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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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证件及有效期限 |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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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审批收费依据和标准 |
收费标准:5元
收费依据:粤财综〔2001〕89号,粤价〔1998〕2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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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是否有年审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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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及电话 |
受理机构:各区卫生局 电话:82701247 86393706 22833339 87734550 88881406 投诉机构:佛山市卫生局 电话:833832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