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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
2007-10-16

1.事项名称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

2.法律效力

批准后准许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3.设定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4. 审批条件

(待卫生部确定后补充)

5. 审批需提交的

申请材料

(待卫生部确定后补充)

6.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市、区卫生局 地点:佛山市大福路14

7.审批决定机关

(待卫生部确定后补充)

8. 审批程序

(待卫生部确定后补充)

9.审批时限

(待卫生部确定后补充)

10.证件及有效期

(待卫生部确定后补充)

11.审批收费依据和标准

(待卫生部确定后补充)

12.是否有年审

(待卫生部确定后补充)

13.受理咨询与投诉的

机构及电话

咨询电话:    机构:市卫生局  ;投诉电话:83383252   机构:市卫生局监察室